一、读者借阅须知
1、读者凭有效证件进入各部室阅读书刊,外借图书须凭本馆借书卡。
2、本馆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一人一证,不得让他人代借,但图书可由他人代还。
3、读者在借到图书时,核对一下自己的证号与图书,以免拿错借书卡和图书。
4、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,在借书时记住应该归还的日期,按期还书。如到期未阅读完,应携带借书卡到外借处办理续借手续,或电话续借。允许续借一次,每次续借15天。
5、读者在还书时一定要把书交到工作人员手中,以免发生丢失。
6、请读者按期还书。有过期未还图书或未办续借手续的,不得再外借其他图书。
7、读者在借书时,请检查所借图书及其附件,如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,应立即交给工作人员加盖标记,以明责任。
8、读者须遵守本馆借阅规则及相关规定,爱护图书,不得涂改、剪裁、撕毁、遗失图书。凡偷窃、毁损书刊者,一经发现,本馆将按照《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和《恩施州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;其借书卡也将被置停,待处理完后再给予恢复使用;情节特别严重的,本馆将通报其所在单位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二、读者办证须知
1、本馆向一切有阅读能力和阅读需求的社会公众免费开放。
2、申办手续:持本人身份证,并交纳押金100元,即可办理。
3、读者证类型:成人借书卡、少儿借书卡、信用证。
4、读者持借书卡可进入综合图书外借处,少年儿童图书借阅处和流动图书车借阅图书,也可进入公共电子阅览室和恩施州数字图书馆阅读浏览。读者外借图书每次限借三册,借期三十天,可续借一次。(可登录州图书馆网站、微信公众号自助续借,登录账号为读者证号,密码为生日后6位)
5、挂失、补办及退证办法:①借阅证如遗失,应立即拨打电话0718-8986532(综合借阅部)、0718-8980432(少儿借阅部)或到馆办理挂失登记手续或办新证。办新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,并交纳押金100元,若因未挂失或转借而发生冒用情况,应后果自负。②退证时,持证读者请首先还清所借书刊,然后凭借书卡及押金收据取回相应的押金。
6、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。
三、读者入馆须知
1、请读者自觉遵守馆内公共秩序,文明阅读图书。请勿在阅览室大声喧哗,保持室内安静,请将手机调至静音,在阅览室内尽量不拨打或接听手机。
2、读者应穿戴整齐,禁止穿背心、拖鞋入馆。
3、读者进馆请主动存包,贵重物品自行保管,如有遗失责任自负,不可长期占用存包柜存放各种物品。
4、请自觉使用代书板,请勿将图书随意乱放、堆砌在书架上或塞在阅览桌的抽屉里,阅后请将图书放回原位或摆放在书车上。
5、请勿用物件空占阅览座位。若座位只放物件而无人就座超过30分钟,其他读者可以使用该座位。占位物品丢失责任自负。
6、请自觉维护文明阅览环境,请勿携带食品、饮料等进入阅览室和书库,请勿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,请勿在阅览室和书库内饮食、躺卧;请勿在室内聊天、打闹、奔跑、喧哗;监护人照顾好低幼儿童。
7、请自觉爱护图书和正确操作使用电子设施设备;请勿在阅览桌等设备及墙壁上随意涂画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。
8、注意安全,室内严禁吸烟、用火;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以及有腐蚀性化学物品入馆。
四、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根据《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及物价局有关规定,本馆自2011年12月31日起,对违反本馆规章制度的读者,实行处理办法如下:
1、不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书刊带出馆外,一经发现,按书刊价格(报刊全年价格)的5—20倍交纳赔偿金。
2、污损书刊处理:①在图书上批点、划线、污损、浸水等,视程度按书价的1—2倍赔偿;剪裁、撕页、涂改等视程度按书价的5—10倍赔偿;损坏一张条码或一个磁条各赔偿10元。②在报刊上剪割、挖洞、撕页、污损、涂写,按该报刊全年价格的2—5倍交纳赔偿金。
3、图书遗失赔偿金:1988年以前(含1988年)出版的图书:复本在2册以下(含2册)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;复本在2册以上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5倍赔偿。1988年以后、1992年以前(含1992年)出版的图书:复本在2册以下(含2册)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8—10倍赔偿;复本在2册以上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—7倍赔偿。1992年以后出版的图书:复本在2册以下(含2册)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偿;复本在2册以上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。